德州趙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詞】
商業秘密 經營信息 損失數額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堅持全面審查,發現遺漏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線索的,應當通過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必要時進行自行補充偵察,查明案件事實。企業經營信息能夠給權利人創造經濟價值,提高權利人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屬于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案件事實】
山東德州A公司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大型食品餡料企業。被告人趙某于2009年11月至2018年6月擔任A公司負責生產業務的副總經理,并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職期間及離職后五年內有保密義務。2018年7月,趙某從A公司辭職,入職B公司任副總經理,并陸續將其工作過程中知悉的A公司客戶特殊品種情況表、客戶質量標準、產品價格表等經營信息披露給B公司。B公司使用上述信息,向A公司的客戶低價推銷同類產品。A公司為維系客戶關系,被迫采取降低售價等措施,遭受損失342萬余元。經鑒定,趙某披露的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便利,在為A司采購設備過程中收受回扣12萬元,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機關移送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人員在審查舉報材料時發現,A公司反映“趙某高薪加入同行業公司,并私自招攬原公司客戶群”,認為趙某可能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遂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趙某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證據,并引導公安機關對趙某非法披露涉及A公司經營信息的證據進行勘查取證,對相關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進行鑒定。
2020年4月3日,公安機關以趙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移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就權利人損失委托鑒定,鑒定機構以原材料價格與銷售價格正相關為計算假設依據,剔除國外貿易、視同銷售的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金額,以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銷售收入/原材料比作為計算依據,認定企業損失為415.27萬元。檢察機關認為該損失計算為估計損失,而非實際損失,犯罪數額存疑。為查明損失數額,禹城市人民檢察院啟動自行補充偵查,調取25冊3000余頁賬證進行核對,根據金稅系統中的出庫單和發票,以產品的實際出廠單價和數量為計算依據,認定A公司損失數額為342.63萬元,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2020年5月15日,禹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趙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檢察人員就A公司的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趙某對涉案經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權利人損失的認定依據、趙某非法披露、允許他人使用的經營信息與權利人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關鍵事實,結合書證、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充分舉證,取得良好的庭審效果。2020年8月20日,禹城市法院認定趙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五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趙某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嚴厲懲治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F代社會鼓勵在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和提高產品質量基礎上的公平競爭,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獲取市場份額和競爭優勢的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趙某違反保密協議和誠信原則,將知悉的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披露給其他同業經營者,導致權利人生產經營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查微析疑,發現漏罪線索。企業在長期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用于經營的各類信息,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本案所涉的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的價值性體現在其所伴隨的交易機會、銷售渠道以及銷售利潤,這些經營信息能夠在聯系銷售業務中獲得優勢,提高競爭力,創造經濟價值,具有現實及潛在的市場價值。禹城檢察機關在辦理其他案件中敏銳捕捉到經營信息被侵犯的犯罪線索,并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查實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有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三)恪守客觀公正,保障被告人權利。檢察人員對于鑒定意見所采用的鑒定方法、鑒定依據進行了細致審查,認為本案權利人損失的數額計算有誤,遂自行補充偵查,確定合理的損失計算方法,查明犯罪數額,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體現了辦案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切實做到了公平公正、不枉不縱。